蚂蚁搬家dj里面歌曲名字#法律小讲堂#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比如近期就出现了一种新型毒品,坊间称其为“啪啪水”。主要成分是“γ羟基丁酸”,又称“GHB”。很多新型毒品都含有这种成分,它对我们的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对毒品说不#除了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以外,毒品的运输方式也是不断挑战着人们的创新能力。今天我们主要谈谈一种跨境的毒品运输方式——“蚂蚁搬家”。
“蚂蚁搬家”是指受走私团伙雇佣,以利用两地商品差价牟利、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逃避海关监管,“少量多次”携带受国家管制或应税货物、物品入境的特定群体走私的形式。如#团伙雇佣水客走私奢侈品被抓#
基本案情:
2012年初至2013年初,深圳华强北明某数码城商户杨某豪伙同高某丹等人将其在香港订购的手机通过“水客”携带的方式走私到深圳销售,杨某豪向高某丹支付走私带工费作为报酬。手机的带工费是一台港币20到35元,货款的带工费是每5万元港币现金给20元。被告人秦某城明知手机系走私入境,仍受杨某豪雇请为其在档口销售上述手机,并时常帮忙接收高某丹团伙送来的走私手机;秦某城还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杨某豪,用于杨某豪向走私通关团伙支付报酬。经计核,杨某豪团伙委托高某丹团伙走私入境的手机偷逃应缴税款计4032726.67元。
2013年1月4日,侦查机关抓获秦某城并对其讯问,秦某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侦查机关当日对其取保候审,而后秦某城弃保潜逃,侦查机关随后对其网上追逃。2019年7月14日,秦某城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再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粤刑终698号
法院认为:
被告人秦某城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秦某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秦某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启示: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即居民旅客入境的限值5000元是针对个人自用物品,而不是针对具有商业用途的货物。所谓“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且应以合理数量为限。“蚂蚁搬家”则是带回货物后再次销售,不符合“自用或馈赠亲友”的物品属性。
因此,水客所携带入境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货物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申报通关,并全额征收货小龙虾养殖物进口税,5000元的限值规定并不适用于水客,水客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走私行为。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小龙虾养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参考书目:
吕友臣:《跨境电商法律实务一本通》,海天出版社,2020年版。
@员外说法 关注我,看社会万千,学奇妙法律[来看我][来看我][来看我]
#百粉##我想要百粉,在到千粉#
蚂蚁搬家dj
龙虾
龙虾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发表评论